| 一、 | 中興大學實驗林管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經營管理新化林場(以下簡稱本場),維護本場生物與環境資源,提供研究、教育、展示及休憩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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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本場開放時間如下: (一)每日上午六時半至下午五時。
 (二)植物展示區: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夏季得適時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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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場得公告修正開放時間或停止開放: (一)臺南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停止上班時。
 (二)重大天然災害致本場災損嚴重時。
 (三)其他特殊事件致本場管理運作困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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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 在本場舉辦自然教育、科學教育、推廣教育、寫生、攝影等活動之學校、機關或團體,應於預定活動日期十日前,向本場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於指定區域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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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 電影、電視或其他傳播公司借用本場場地拍攝影片,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並應敘明時間、事由等資料,及附上企劃書或拍攝腳本,經本場審查核准後,始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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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 | 舉辦活動或拍攝影片時,申請單位應自行維持秩序及清潔場地。如有毀損場內之設施或動植物,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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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入本場: (一)車輛 (嬰兒車、輪椅、電動代步車及公務用車除外)。
 (二)攤販。
 (三)放生或攜帶未繫項圈之寵物(導盲犬與執行公務犬除外)。
 (四)攜帶危險物品。
 (五)攜帶運動器具、音響、擴音器進入本場從事運動或播放音樂擾亂他人者。
 (六)吸煙(毒)、酗酒者,或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本場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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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 | 遊客進入本場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場人員得予制止或要求離場: (一)擅自攀爬樹木、觸碰、採摘及破壞場內任何植物。
 (二)毀損、踐踏、污染、刻畫本場區內各項設施及設備。
 (三)攀越圍籬、擅離步道進入植物展示區。
 (四)入池玩水、洗滌、垂釣及捕捉生物。
 (五)採集、射擊及獵捕生物。
 (六)餵食、騷擾及虐待野生動物。
 (七)隨地吐痰、便溺、丟棄紙屑、果皮、煙蒂及廢棄物。
 (八)赤身裸體、衣衫不整、有傷風化、賭博、乞討及行為不檢。
 (九)席地倒臥、曝曬衣物、未經許可露宿及露營。
 (十)喧鬧滋事、妨害公眾安寧及秩序。
 (十一)從事球類運動、操練、妨害民眾活動及行人交通。
 (十二)依前點第一款可入場之車輛,因不當行為致有公共安全疑慮。
 (十三)生火、燃放爆竹及煙火。
 (十四)在本場區內張貼、散發廣告及宣傳品或從事選舉行為。
 (十五)從事未經核准之商業行為。
 (十六)逾規定時間仍滯留本場區內。
 (十七)其他有妨害他人活動之違規事項經管理人員制止而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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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 | 遊客不得破壞或改變場內原有狀態。本場區內之任何資源未經核准不得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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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 | 本場管理人員為維護本場秩序,得隨時糾正違規不法行為,其情節嚴重者並得移送法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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